政策法规
昨日大邑县人民政府以大邑府规〔2025〕7号发布《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在春节期间的部分时段内,大邑可在有限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以下为通知全文。
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大邑府规〔2025〕7号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城区划定范围为:东以川环路与大云路交界处(青霞街道锦屏大道188号)起,锦屏大道向南与西岭大道交界处止;南以雪山大道一段(雪山广场路口)起,雪山大道二段与大安路交界处(向南辐射四川大邑经济开发区西区)止;西以雪山大道二段(唐牌坊路口)起,雪山大道与内蒙古大道交界路口(辐射斜江河王滩大桥、官渡大桥、桃子园大桥沿河两侧),雪山大道三段(官渡路口)至晋新路口(辐射至晋新路高堂寺路口),晋新路口至大双路与北二环路交界处止;北以大双路与北二环路交界处起,锦屏大道与北二环路交界处止,沿线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界线围合的全部区域;
(二)安仁镇划定范围为:以安仁古镇景区坝子广场为起点,东至会展街与过境路交叉口,南至滨河北路,西至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北至过境路区域;
(三)新场镇划定范围为:古镇历史建筑集中区(含上下正街、河坝街、太平正街、牌坊街、太平横街、香市街、猫市巷、上字库街、下字库街、弯弯街、二堰河东西街、九洞桥区域);
(四)沙渠街道划定范围为:四川大邑经济开发区东区全域范围;
(五)王泗镇划定范围为:营经大道奔江河口子至邛崃桑园镇马鞍社区交界处双侧300米范围,奔海路奔江河口子至奔海路与叶孟路交界处双侧500米范围,奔海路与叶孟路交界处至邛崃桑园镇中田村7组50号右侧沿线600米范围及四川大邑经济开发区南区。(示意图如下)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本县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在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有序、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对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害。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本县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县管辖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由大邑县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大邑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大邑县应急局举报电话:028-88295039;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28-88212772。
八、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有效期一年,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2025年5月28日公布的《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大邑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邑府规〔2025〕5号)同时废止。
大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