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城事
(三)体检
1.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在达到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考核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排序;如笔试成绩再相同,则加试面试,按加试成绩排序),并签订协议。考核成绩、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将于面试后5个工作日内在大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day.gov.cn)公布,在成都人事考试网(cdpta.cdrsigc.com)、蓉漂人才网(www.cdrchr.cn/index)转发链接。
2.体检由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集合地点随面试人员考核成绩公布。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国家出台新的体检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起三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3.因进入体检人员自愿放弃、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体检人员的确定规则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根据考察对象实际情况,分批次开展,参照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由2名以上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进入考察人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日常学习工作、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考察组应查阅应聘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查询个人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据实作出考察情况说明和考察结论,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确定拟聘人选的重要依据。考察人选达不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结论不合格的,向应聘人员说明相关理由。
考察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进入考察人员在公示前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按照体检人员的确定规则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分批在公告发布网站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证属实、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公示期间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按照体检人员的确定规则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
1.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信息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分批开展备案(核准),及时通知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人员资格。
2.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因逾期未报到和试用期不合格被解聘而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4.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在本县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原则不得调动。
六、纪律和监督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的规定要求开展公招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监督举报:大邑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8-88339968。
七、有关咨询
(一)报名条件咨询电话:028-88280039(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面试资格复审、笔面试考务咨询电话:028-88280662(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八、特别提示
(一)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将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布。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考核、体检、考察、递补、聘用,责任自负。
(二)本公告由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经许可不得转载。